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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界參訪陸航601旅的風波,持續延燒。又是一場社會公審軍中的事件,令所有的軍中及退休袍澤無不痛心疾首,深感無奈!對於現今的社會與軍中文化的落差如此之大,對軍中誤解之深,傷害之重,站在軍事專業的立場,必須說幾句公道話。軍人之地位應受尊重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首先,我們必須認知,軍中社會與一般社會是兩個不同的世界,運行截然不同的道德與法律規範。最直白的說軍人專職就是以殺人為業,這在任何道德及法律上都是不允許的。但軍隊為維護國家主權,為民族存亡、執干戈以衛社稷,而予以「神聖」化。由於「軍以戰鬥為主,以戰勝為目的」,所以軍人必須具備面對適應戰爭中死亡、恐懼、匱乏等特殊環境的本能。所謂軍人就是具有能適應戰爭環境,具有此種特殊人格特質的人。他們的養成經過,近乎不人道的方式來達成。現今社會常指責軍中無人權,但軍方的解釋則以適應戰爭所必須,或「軍中人權」根本不存在。因此,軍中的行為規範,可以說大都與社會是悖離的。如果不曾用「神聖」來包裝軍隊及軍人,你隨處都可以入他於罪。也因此,國家花了許多的時間、金錢打造一個夠標準的軍人,延續了軍隊的戰力,但因他軍人的人格特質,當回鄉的時候,已沒有適應這個社會的生存能力。最常見的表現是與這個社會的衝突。在美國許多如藍波的越戰影片中,有極深刻的描述。因此對軍人只有如《國防法》第16條的規定,「軍人之地位,應受尊重。」那麼勞乃成究竟犯什麼錯?他沒犯軍法,軍刑法中所規定的全在職務上應盡而未盡的責任,才受軍法審判,顯然他不是,他最多是違反軍紀。帶外人入營區參觀,不是國軍中的第一次,也不是601旅的第一次,國軍公開阿帕契直升機亦然。開放營區是全民國防,國軍走親民路線的政策。跟著政策走,上下都一樣,何錯之有?問題在沒有依規定申請,犯的是程序問題。不但如此,從軍隊管理的角度看軍紀。軍紀是軍隊的命脈,軍人以服從為天職及上下一致的三信心;即對上信仰、對下信任、對己自信,這是軍紀的核心。勞案雖有違紀情事,但絕不是影響軍隊榮譽、團結向心的重大違紀事件。不須向浮動民意負責現今,勞案軍方依法管轄,已做出對其個人的懲處,是否合理尚有他個人的申訴空間。但社會並不欲本案就此打住,大有非毀滅其一生前途的架式。軍方辦此案係基於軍文分立的原則,軍紀事件軍中應有其獨立的判決權力。然而案情卻持續向上延燒,一干高層包括參謀總長、陸軍司令亦受到懲處,他們又係何罪?誰又是審判者?用社會觀感指揮軍中辦案,這是繼洪仲丘案之後的另一公審軍中的案例。現今的軍隊事務,法制已甚完備,依法運作並不引以為憂。而今引以為憂的是,人人都可藉社會觀感介入軍中事務,軍隊已失其自主性,指揮統率的命令系統已成虛有,不能貫徹指揮命令的軍隊實已形同滅亡。所謂「將在軍,君命有所不受」,這是兵法中的指揮要義,換現今的說法,是以前的「君」改為現今的「民」。軍隊依法效忠國家及其合法的統帥,這是「軍令系統」的法制基礎,必須尊行;但並不須向浮動的泛泛民意負責。因此主張,本案「軍令體系」應以軍紀案件處理。而高層應基於維護統帥系統,命令尊嚴,有個人求去的意願表示尊敬。但有損軍隊榮譽,且無理的懲處不宜接受。為了軍隊及軍人的尊嚴,軍隊可以解散,但軍人不受侮辱,這是《憲法》保障。(作者為退役中將、中華戰略學會常務理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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